滨州职业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者:郭晓蕾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根据《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 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发〔202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院全体教职工、全体学生及以我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相关人员。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科研平台、人才工程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强化党委书记、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学院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科研处、组织人事部、纪委、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领导、检查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科研处负责科研诚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学院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师生教育与培训的必要内容,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科研处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适时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四章受理调查与认定处理

第七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应当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八条科研处收到举报信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呈报院学术委员会、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条学院党委会依据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对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申诉与复核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